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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丨8.8元桑葚引发千元索赔?法院这样判

来源: 黄陂法院 时间: 2025-03-21 15:14 点击量: 304

近日,黄陂区人民法院盘龙城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因食品质量纠纷产生的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消费者千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8.8元桑葚引发千元索赔

2023年3月,大学生张某在某超市花费8.8元购买了一盒桑葚,回家后张某发现该盒桑葚中有三颗坏了。“标签贴得严严实实,结账时根本看不见!”她抓起小票就往超市冲,想要讨个说法。 

值班的店长凑近一看,叹了口气:“同学,标签是贴在外包装上的,真没故意遮住。生鲜水果运输磕碰难免,我们每天早晨都检查的。这样,给您退全款,或者再送一盒桑葚给你行吗?”

“法律规定了‘假一赔十’,你们想糊弄过去?要么赔十倍,要么赔1000块!”

超市拒绝且态度强硬,坚称出售前已对该批桑葚进行检查,未发现变质情形,怀疑对方故意讹诈。协商无果后,张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其购买桑葚的8.8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驳回千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张某桑葚货款8.8元,但驳回了张某1000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张某表示不解:“按照法律规定,他卖的桑葚是坏的,不应该赔我1000元吗?”

承办此案的陈法官向她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赔偿1000元。你回到宿舍发现桑葚坏了一点,并不意味着超市在销售时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你也没有证明超市知道桑葚坏了仍故意向你出售,所以超市并不构成欺诈。另外,你也未举证证明商品本身对人体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判决书上,陈法官再次释法明理:“本案实质上是超市向张某出售了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照卖方违约来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赔损失。鉴于生鲜食品易变质的特殊性,食品售出后变质原因难以查明,如支持该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将不利于该业态发展。因此,在消费者未有损失的情况下应支持退换货,不应一味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权益有边界,维权需理性

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主张退款或实际损失赔偿,但高额惩罚性赔偿或“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有其适用的先行条件,即只有证明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十倍价款赔偿。若维权变成“漫天要价”,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耗费公共资源。生鲜食品易变质,责任认定复杂,不能简单适用“退一赔十”。三颗坏桑葚的纠纷,看似是8.8元的小事,却折射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边界。法律为公平交易撑腰,但它不是一把“万能钥匙”。过度维权可能让善意变质,合理维权是智慧,过度索赔是负担,理性举证、适度主张,才是真正守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