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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端陂法丨场外配资炒股票 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 黄陂法院 时间: 2024-03-28 16:48 点击量: 118

近期,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前川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场外配资合同案,败诉方已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真正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陈某与马某约定:陈某与马某按照5:1比例出资,由陈某提供股票账户,马某进行股票买卖操作,陈某按月利率1.4%收取利息。后陈某向马某交付了股票账户。上述账户(以下简称子账户)系陈某通过计算机软件“智能管家”对其在证券交易市场实际进行交易的账户(以下简称母账户)进行二级分仓形成。马某对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操作实际上是依托前述软件关联到母账户从而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

陈某通过前述软件控制并管理子账户,有权对子账户的密码进行强制修改,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向子账户提取、注入资金。马某无法从子账户提取或注入资金,只能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陈某共向案涉子账户配资1000万元,账户中另有马某提供的保证金40万余元,同时陈某收取马某利息20万余元。2023年3月,因案涉股票账户亏损,出现“穿仓”(亏损到配资本金),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马某偿还剩余借款70万余元;马某亦提起反诉,要求陈某返还保证金120万余元、利息30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以借贷之名行场外配资之实,双方之间实际成立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股票交易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马某保证金40万余元的损失责任自行承担;陈某收取马某利息20万余元依法应予退还;本院核定陈某本金30万余元的损失,双方依过错各承担50%责任即15万余元。最终判决陈某向马某支付5万余元(20万-15万)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一审法院辨析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于2024年3月6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释法

场外配资,是指未取得证券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将高于保证金数倍比例的资金出借给用资方进行证券交易,通过收取保证金、享有平仓权等方式保证配资不受损失,并收取利息、管理费或收益分成的活动。场外配资形式上看似借贷,但实质为借钱给他人炒股,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属于违法活动,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形成的场外配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86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配资人已收取的利息、管理费等依法应予返还,还可能致使其本金遭受巨大损失,甚至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用资人一旦参与场外配资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因自身存在相应过错,还要依法承担配资人的相关损失,从而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因此,投资者要提高防范意识,摈弃赌徒心理,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交易,远离场外配资,发现场外配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除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