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多亏了你们,我们的工资都到账啦,我们要来送锦旗。”
近日,四名农民工代表来到黄陂法院,激动地给承办法官送上了一面鲜艳的锦旗,锦旗上“怀为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十个字,表达了某地产项目306名农民工的感激之情。
事情要从一起讨薪事件说起
A公司将某地产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15家公司施工。2022年1月工程竣工后,15家公司尚欠农民工工资900余万元,经索要无果后,部分农民工于2023年6月到项目部聚集讨薪,影响较大。
黄陂区人社部门接到举报后经介入调查,做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306名农民工工资900余万元。
因B公司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多家法院对A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协助将B公司享有应收债权在执行标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不得擅自支付。A公司以此为由,未垫付农民工工资,先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的处理决定。
2024年1月本院行政审判庭受理案件后,迅速排期开庭,承办团队认真审查了25册卷宗,对欠付工资进行一一核对,查明了欠付工资的事实,全面梳理法律关系后认为,A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当在未支付总承包方B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A公司虽然收到多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但均为普通债权,不涉及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体现了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的政策。故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黄陂区人社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本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A公司主动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到专用账户,区人社部门迅速将该款发放农民工账户。至此,一起涉及306名农民工的讨薪事件得以圆满化解,为表感谢,农民工代表向法院送来了锦旗。
该案的审理从法理上厘清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指引涉案公司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最终案结事了,取得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效果。
下一步,黄陂法院将继续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强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积极延伸行政司法审查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