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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的管辖范围

来源: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5-04-29 09:55 点击量: 10719

案件审理的管辖范围

一、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地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我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符合的条件

1、地域管辖在本市辖区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在本辖区内,诉讼当事人均在本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的案件。